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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2020-07-19 06:43,更新:2010-01-01 00:00






第十二条 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自颁发证书之日起有效期为三年。企业应在期满前三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到期自动失效。

第十三条 高新技术企业复审须提交近三年开展研究开发等技术创新活动的报告。

复审时应重点审查第十条(四)款,对符合条件的,按照第十一条(四)款进行公示与备案。

通过复审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为三年。期满后,企业再次提出认定申请的,按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办理。


2、提升

说明负责人具备较强的创新意识、较高的市场开拓能力和经营管理水平。说明企业是国家重点支持的具有高成长性的企业,具有较好的潜在经济效益。

3、享受税收减免优惠政策

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执行15%(认定前25%)的优惠税率,税率降低10个点,税额减少40%。

4、提高企业市场价值

证明企业在本领域中具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高等技术开发能力,有利于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是企业时的重要条件。


所有研发活动的外包合同必须经过研究开发项目负责人签署。财务部门依据经过签署的研发活动外包合同和对方提供的有效付款凭证,以及表明经过研究开发项目负责人签署的外包研发活动进展情况的验收确认单据付款,会计人员核对合同和付款单据后记账。研发机构对委托境外的外部研发投入和境内的外部研发支出在费用单据上进行标注,并经相关负责人审批。财务部门对委托境外的外部研发投入和境内的外部研发支出分别设立账户核算。所有的外包支付申请必须说明外包所属的研究开发项目名称、项目编号。财务部门依据研究开发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将外包费用计入相应的研究开发项目。高新技术企业更名的,由认定机构确认并经公示、备案后重新核发认定证书,编号与有效期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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